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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轻工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2026年08月01日 19:19  点击:[]

山东轻工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消防条例》2025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学校消防安全。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学校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 学校各、处室(以下简称各单位),要经常性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逃生技能。

每年 11 月为消防宣传月,11 9 日为消防日。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六条 学校消防工作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接受驻地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七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委员会统筹领导全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校园及周边安全专项工作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条件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与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六)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七)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互救工作;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其他驻校单位(企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严格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严格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台账,严格落实“建立、报告、管理、检查、销号”五级工作机制实现闭环管理

(三)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四)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及培训;其中,相关责任单位对消防管理人员、公寓管理员、餐饮工作人员、物业工作人员、保安员等每学期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及演练;

(五)定期对防火责任区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负责所属范围内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检查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六)责任(归口)单位负责对牵头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等涉及消防的工程项目,开工前后均向报保卫处报备归档相关材料,并接受保卫处监督检查

遵守学校动用明火作业规定,严格落实动用明火作业审批流程,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责任制清单、安全观测点规定涉及消防安全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保卫处作为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监督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定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制定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和考核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使之具备消防安全检、扑、疏、教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三)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并纳入当地消防救援指挥调度体系;

(四)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明确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五)受理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学校驻地住建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申报;

(六)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安全隐患台账;

(七)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八)督查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

(九)检查各单位内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督导各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台账隐患整改;

(十)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十一)督查相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危化学品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并检查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十二)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处理消防安全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经常性开展学生公寓用火、用电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三)加强公寓及周边夜间防火巡查,发现初起火灾立即疏散学生至安全区域,同时组织扑救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其他驻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要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张贴消防安全责任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岗位责任,学校将各单位消防安全落实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纳入单位年度校园安全考核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公寓餐厅、教学楼、卫生所、体育场(馆)、会堂(会议、活动中心)、超市、家属区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消防中控室、智慧校园服务中心、多媒体中心、数据机房、物流中心(含菜鸟驿站)等传媒、通信重点部位

(三)车库、气瓶间、垃圾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资料室等部位

(五)供水、供电(含太阳能电池板等)、供气、供热等运行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场所;

(七)实验实训、计算机房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

(八)校保密室、保密机房等要害部位;

(九)高层建筑水箱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部位

(十)在建工程现场临时性建筑、校内林地(征地)、老旧建筑等部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人才双选会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承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根据活动规模,活动前须向驻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保卫处备案,接受其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要求。由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服务方定期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确定一名安全负责人,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动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竣工后,工程与消防安全相关的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移交档案馆存档。建设单位应将建筑消防审核、验收结果等资料报保卫处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公寓。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公寓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学生公寓、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九条电动自行车、 电动摩托车以及电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的使用者,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

(二)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建筑物架空层、地下车库、地下室以及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停放或者充电;

(三)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四)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

(五)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餐厅、公寓、教室等人员密集场所;

(六)其他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前款规定的区域或者场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相关警示标识。

第二十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二人,工作人员有消防设施操作员证(中级,消防设施监控方向)。

第二十一条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危化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危化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动火申请单位应当提前3通过《校园动用明火作业审批流程》提出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申请线下向学校保卫处提交报备材料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动火证等职业资格证书,采取专人监督、配备消防器材等现场消防安全监护措施后,方可作业;在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及家属区出租房屋,出租方与承租方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出租合同必须载有消防安全责任条款,明确出租房屋的用途、准许最大用电负荷、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标志的维护维修和更新责任,以及出租方和承租方其他方面的消防安全责任范围,房屋出租管理部门业主)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当及时报警,学校及相关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1个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负责人,建立建筑物及外围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材明细账和报修、维修台账,填写检查、巡查记录表等,档案长期保存。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主要领导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检查日(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三)工作机制,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水压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由参与检查人员和主管人员签名,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卫生所、学生公寓、教室、实验实训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第二十九条 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校园安全专项工作组办公室经常性开展督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发《校园安全隐患整改通知,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责成有关单位、人员限期整改,下发整改通知单;对于检查中发现不落实、慢落实、落实不到位的,按照学校相关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或保卫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驻地消防应急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及学校检查中发现的各类火灾隐患,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学校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以及管理、维修等相关单位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隐患单位应当在整改完成后3日内将整改情况汇总,经隐患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二级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师生消防演练。

第三十六条 学生管理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互救疏散逃生等防火安全演练;

(二)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每学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公众号、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对外包用工人员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公寓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舆情处置组等,明确各自组成人员、岗位职责和联系方式;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 各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教务处审核备案收到预案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教务处作为业务主管部门,须加强对各实验实训危化学品室的消防安全管理监督。

第四十一条 每年消防宣传月期间, 学校及各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一次综合性的消防演练,测试建筑消防设施性能,提高所属人员应急处置能力。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 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四十三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公共区域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管辖区域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等费用从保卫部门预算经费中列支,各单位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费用由各单位从内部统筹经费中列支,保证本单位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六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的管理与维保

第四十七条 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管理与职责

(一)建筑物内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管理与职责。

建筑物内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管理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负责单位:

1有固定使用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2、建筑物内区域的消防设施、器材由责任单位负责消防设施、器材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向保卫处申请维修、更换;

3多个单位共用一栋建筑物,各单位按其使用区域分别负责或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委员会指定负责单位。

新建筑物投入使用或者建筑物使用单位发生变化的,依据以上原则确定负责单位。负责单位的管理职责主要是:

1各使用管理单位明确消防责任岗位、落实岗位责任人、制定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等,主要完成本办法所要求的日常巡查和报修等工作内容,岗位责任人会使用消防器材;

2实行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规范化管理,操作规程、使用与管理责任人等信息要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上明确标示;

3、新建筑物区域内消防设施、器材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由负责单位向保卫处申请维修、更换;

4完成上级和学校消防主管部门安排的其它消防工作。

(二)建筑物外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与职责由保卫部门统一管理。主要职责是落实安全责任制,按要求定期巡查报修,填写巡查和报修记录表,保障消防用水畅通到位,水压达标。岗位责任人会使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四十八条 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维护维修:

(一)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除灭火器)的维护、维修、检测和更新由保卫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引进有消防维保资质的公司,签订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协议,监督维保公司按照规范要求定期进行月检、季检、年检。每次维护保养工作完成后,分别由双方负责人签字存档,并报送当地消防管理部门。接受消防管理单位报修申请,消防系统出现故障及时联系维保公司排除;

(二)学校公共区域灭火器的维护、维修和更新由保卫处负责。按照学校的招标规定和程序,引进有灭火器维修资质的公司,签订灭火器维护、维修和更新协议。各单位室内灭火器由各单位负责管理,向保卫处提报维修更换。

第九章  

第四十九条 学校将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园安全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加强责任追究力度。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

第五十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收到《校园安全隐患整改通知》拒不整改的,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给予相应处分。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学校按照校园安全考核指标要求对各单位进行考核。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取消单位年度评优资格,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章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设施是指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各类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室内外消防栓、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池、消防水箱、防火隔离装置、消防应急电源等。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器材是指各类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疏散标志、消防指示标志、破拆工具、消防水带等。

第五十四条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山东轻工职业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东轻工职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鲁轻院字〔20177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轻工职业学院消防安全责任架构图

2.山东轻工职业学院二级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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